走进商会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台州市河南商会 (英文名称是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aizhou, 缩写:HCCT)。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籍人士在台州创办的企业单位及个别优秀个体工商户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台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践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中国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台州市的河南企业服务,密切企业和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河南企业形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为台豫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河南企业来台州发展,成为台豫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不断促进台豫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发展成为一个政治上可靠,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区域性、综合性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台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支部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台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引导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做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2、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3、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4、为会员排忧解难,向会员企业提供融资、信息、技术、人才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5、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制定自律公约,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律发展,规范行业、区域、市场的竞争秩序;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矛盾纠纷;
6、引导会员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参与精准扶贫等行动;
7、接受登记地和原籍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拥护本会章程。
2、河南籍人士在台州设立的企业或个别优秀的个体工商户。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符合本会章程及依据章程所制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成员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监事会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对本会的决策机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等实施监督,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本会的理事、秘书长和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建设清廉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